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1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伟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732502X3,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238室。
法定代表人:管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启,上海市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基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海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基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森基公司委托海萨公司申请FM认证,并支付了服务费6万元,海萨公司应当利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指导协助森基公司完成FM认证。但海萨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森基公司不达标的技术图纸不提供修改意见,而是让森基公司找第三方解决,不向森基公司提交具体的认证方案,导致合同签订半年后FM认证无任何实质进展。由于海萨公司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签约后市场格局发生了变化,森基公司已不需要FM认证,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于海萨公司,森基公司无需支付服务费。2.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海萨公司收取的服务费8万元,另一部分为FM认证机构收取的认证服务费1064628元,在合同中是分别列明,并未混同。合同约定,因森基公司的原因导致认证被取消,森基公司需全额支付服务费,故即使按一审法院的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森基公司,森基公司按约应支付的服务费也应当是8万元。FM认证服务费,收取的主体是FM认证机构,而FM认证并未实质开展,森基公司支付的该部分FM认证服务费还在海萨公司处,并未提交给FM认证机构,故森基公司无需支付该部分服务费。
海萨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森基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亦约定,因森基公司的原因造成认证事宜取消,森基公司应全额支付服务费及相关报销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海萨公司完全可以获得全部服务费用1144628元,故森基公司应支付全部服务费。一审法院将应赔偿损失问题,认定为调整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2.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分为两个阶段,FM认证机构介入前服务费和FM机构介入后计算的认证服务费。FM介入后计算的认证服务费并非FM单独收取,而是由海萨公司统一收取,再与FM另行结算,海联公司收取的是总包价。如FM实际收取的费用高于总包价,森基公司无需补差,低于总包价,海萨公司也不退差。故海萨公司收取的总包价与FM是否实际收取费用及实际收取多少费用无关。案涉认证申请已在FM立案,此后肯定会向海萨公司收取费用,只是因双方有多个项目进行,结算不以单个项目为周期,故至今尚不知FM就本案收费是多少。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森基公司主观上不愿或不能按海萨公司提出的意见修改图纸,而不是客观上图纸无法修改或技术条件限制。一审对森基公司自认技术薄弱及制作虚假FM认证证明,均未予认定。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完全在森基公司。
森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服务合同;海萨公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FM认证费5323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92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海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森基公司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服务费552314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26日,甲方森基公司与乙方海萨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内容主要为:“项目名称:抗震支架申请FM认证(DN65、80、100、150、200五个尺寸)。本合同由森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海萨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2019年7月26日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就抗震支架产品向美国FM申请认证进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FM认证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一)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1.本合同自签署日开始生效,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均需书面通知对方。2.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甲方通过美国FM认证之日结束。3.除非双方共同签署有书面修正意见,否则,不能对合同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乙方所要求的相关文件,交乙方处理,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2.甲方应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3.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对产品、产品资料及生产现场的相关问题作必要的纠正措施。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1.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已符合美国FM认证相关之要求,提出书面的测试意见及审厂修改建议;2.乙方应指定一名项目工程师,随时沟通解决客户认证过程中的任何问题;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认证咨询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3.1申请资料以及标准翻译工作:申请资料的确认、FM相关标准翻译和标准答疑;3.2负责与美国FM联络所有认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从申请资料填写/产品信息收集/其他FM所需要的补充信息一直到证书拿到的所有工作都由乙方处理和跟进;3.3解答客户认证中的各项问题,为客户制定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认证方案;3.4协调整个认证时间安排(包括测试,工厂审核以及发证),并为客户制定《FM认证时间计划表》。乙方需根据客户工厂实际情况来安排所有工作,并不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3.5验厂前辅导及现场整改:就FM工厂审核的全部内容,对甲方的生产工厂(基于已经有IS09001)进行验厂前的检查,确保其符合FM工厂审核的要求;3.6审核陪同:提供验厂陪同服务,协助客户解决审核当日异常,协调整个审核安排;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确认在美国开案后,乙方应当出具详细的、具备时间节点的认证计划,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该认证计划进行各自的工作内容进行执行。4.乙方对本项目产品及技术文件须负保密之责任,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将相关资料提供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公司,不得外泄或损害甲方利益;(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服务费: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含服务费开票税,发票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差旅费,差旅费根据乙方实际产生金额,实报实销;2.FM认证服务费:1064628元,已含开票税(发票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证周期:自美国FM工程师收到完整资料及样品后的4—6个月左右完成;认证周期不包含节假日时间,具体时间以美国FM实际的认证时间为准;4.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FM认证费支付50%,即532314元,乙方技术咨询服务费首付6万元,合计金额为592314元;样品寄出后支付FM认证费50%,即532314元。测试结束甲方拿到电子版证书后支付服务费尾款2万元;……(四)违约责任1.甲方除保证其产品有合法权利外,并认知乙方单纯提供认证服务,对于测试产品有如专利等事项引起之争议,甲方同意自行负责,完全与乙方无关;2.因为甲方原因造成本次认证事宜取消,与乙方无关,并全额支付乙方服务费及相关报销费用;3.因为甲方各类原因导致认证失败并另行增加的咨询费用,与乙方无关。乙方可就新增服务向甲方提出合理的费用要求;4.不可抗拒因素出现时(如战争、政治、自然灾害等),双方均没有责任,不涉及到任何赔偿;……”
合同签订后,森基公司支付海萨公司592314元。海萨公司向森基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森基公司指定顾剑,海萨公司指定管建忠具体联系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建立了FM认证沟通群聊进行认证沟通。在群聊中,管建忠多次提出技术图纸修改意见,2020年1月7日,管建忠最后一次在群聊中发送技术图纸要求森基公司修改,在群聊中未见森基公司回复修改后的技术图纸。后双方合同履行处于停滞状态。
审理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处于停滞状态原因各执一词。森基公司认为服务合同履行到森基公司提供生产技术图纸,海萨公司认为技术不达标一直不认可,也没有明确的修改意见,让森基公司找第三方解决技术问题。服务合同中明确海萨公司要指导森基公司完成认证,应该向森基公司提供明确具体的技术修改意见。没有给森基公司提供具体的修改意见导致生产图纸至今确定不下来。至今没有提供认证方案,碰到实际问题没有具体解决方案,还让森基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解决擅自使用FM标志的问题,还威胁不给钱就不推进FM认证。现在合同的履行卡在技术上。签订合同前海萨公司就知道森基公司的技术能力。现在即使解决了技术问题,合同也不想履行了,周期太长,市场格局发生了变化。海萨公司没有做到服务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森基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与孙团和多份聊天录音,证明海萨公司人员让森基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解决擅自使用FM标志的问题,还威胁不给钱就不推进FM认证。经质证,海萨公司认为孙团和仅是认证事宜介绍人,并非公司员工,对录音内容不予认可。法院要求海萨公司通知孙团和到庭,海萨公司表示无法通知。海萨公司认为系森基公司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停滞。森基公司把技术图纸提供给了我方,我方多次与森基公司协商修改图纸,按照FM的要求森基公司提供的图纸还不完全符合要求。如果继续履行我方可以向FM先行提交图纸,再送交美国测试前后均可以修改图纸,但提交美国测试后修改图纸会增加额外费用。现在FM公司对认证已经立案,只要技术问题解决,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海萨公司提交FM公司系统信息打印件,证明FM公司已经立案。经质证,森基公司不予认可。
为查明事实,法院向森基公司顾剑制作谈话笔录一份,顾剑陈述:“海萨公司要求我公司提供抗震支架的生产图纸,海萨公司也提出几次修改意见,我公司也进行了修改,但是海萨公司一直没有确认图纸能否通过FM认证。如果遇到技术问题海萨公司还让我们去找第三方公司解决,我公司也找了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提出的技术意见我公司在图纸中也修改了,但海萨公司也没有表态。海萨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生产图纸是要求森基公司提供。因为生产图纸还没有确认所以整个认证工作就停滞下来了。在样品生产前图纸应该都是可以修改的。样品一旦生产出来送到美国去测试数据我听说只有一次测试机会,一旦不符合要求认证就失败。样品森基公司生产的,但是图纸至今没有确定。”经质证,海萨公司认为系森基公司没有修改图纸意见反馈,认证工作停滞系森基公司原因。
法院询问海萨公司认证服务费是否交给FM公司,合同现阶段终止,FM公司会收取多少费用?海萨公司表示:认证服务费还在海萨公司。合同现阶段终止,FM公司收取费用还无法确定。FM公司会在认证过程中阶段性的给我公司发账单要求我公司支付相应阶段费用。森基公司这个项目还没有发账单,但肯定会有费用产生。
一审法院认为,森基公司与海萨公司的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服务合同处于停滞状态,海萨公司虽然抗辩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森基公司坚持解除合同情况下,海萨公司表示也同意解除,故双方对解除合同本身并无异议,予以确认。但双方对解除合同原因,哪方违约产生争议。根据双方沟通聊天群中内容结合森基公司及顾剑陈述,合同履行处于停滞状态原因系森基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图纸所致,且森基公司明确表示“不想履行了,周期太长,市场格局发生了变化”。可见系森基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森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海萨公司继续支付服务费。关于支付服务费数额问题。法院注意到:1、合同约定的因为森基公司导致本次认证事宜取消,继续全额支付服务费条款具有违约金性质,相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上述条款。森基公司提出返还全额服务费也包含了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意思表示。2、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分为海萨公司服务费及FM认证服务费。而FM认证服务费系FM公司认证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其收取费用涵盖了认证过程的实际支出。但海萨公司未向法院提供FM公司现阶段具体收费数额证据。3、双方合同履行仅进行到初期提供技术图纸阶段,绝大部分FM认证工作并未实际展开,FM认证支出并未实际产生,海萨公司要求全额收取FM认证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4、虽然导致合同履行停滞原因系森基公司,但客观原因还是遇到技术问题,故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苛责于森基公司。综上,具违约金性质的全额支付服务费条款可以进行降低调整。考虑合同履行系初级阶段、合同解除原因不完全苛责于森基公司、FM认证收费不明等因素,酌定由森基公司支付海萨公司服务费15万元,超过部分442314元海萨公司应当返还给森基公司。海萨公司要求继续支付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森基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标准除计算基数外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解除森基公司与海萨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二、海萨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森基公司4423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42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森基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海萨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40元,由海萨公司负担6620元,由森基公司负担66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5元,由海萨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海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的海萨公司管建忠电子邮件1组,以证明森基项目分三个阶段分别会产生的费用,第一个阶段立案前应支付的费用为48000美元,目前还未支付。经质证,森基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管建忠邮件往来的相对方身份无法确认为FM认证构的。即使产生48000美元费用,也无结算依据及收费标准。海萨公司的工作第一步都没完成,不可能产生费用。海萨公司与森基公司的服务合同,双方已一致同意解除。即使产生了费用也应由FM认证机构向森基公司主张,海萨公司无权扣留认证费用。
本院另查明,海萨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往来情况为:2020年5月8日,发件人YuHeaven,收件人Eric,内容为关于你们申请的森基的案子,请问现在什么情况了?1月份立案后就没有任何消息了,虽然有疫情,但希望工作不要停止,请求协助森基把项目所需文件整理成符合FM要求的标准文件,包括一系列图纸,这样我们可以尽快确定样品数量,以便认证工作的顺延进展。2021年3月1日,发件人WorkVip,收件人YuHeaven,内容为虞工,关于我司客户森基公司FM认证事宜,自2019年7月与贵司沟通以来到现在,我司想知道到目前为止,FM会产生多少费用,能否麻烦您确认一下,给我们一个回复?管建忠。2021年3月3日,YuHeaven回复,自2019年7月双方沟通以来,我们针对你们提供的产品信息、图纸等进行的相关技术沟通,图纸审核以及一些技术会议,同时我们美方实验室同事根据你们的产品制定测试计划,测试设备的前期调试等,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到目前,所产生的费用为48000美元。3月8日,发件人WorkVip,收件人YuHeaven,内容为关于本案,有两个问题,1.为确保我们双方的顺利合作,能否麻烦你把48000美元的正式账单发给我们;2.为方便我司后续结算,能否告知后续样品测试和现场审核将会产生多少费用?另有邮件附件1张,内容为英文,名称为Invoice,海萨公司提供了自行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内容为本发票授权支付金额48000美元,如未能在30天内支付将会导致取消你们的产品,或取消在FMApprovalGuide推广你们的产品服务,或取消FM认证服务。该文件未加盖印章或签名。
海萨公司一审中,提供的案涉项目已在FM立案的证据为其所称的FM系统的打印件,主要内容为,项目:森基公司-抗震支架,阶段:立项,提案要求日期:2020年1月10日,最后一次联系1月10日,初次联系:2019年7月18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萨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森基公司支付服务费552314元;森基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海萨公司退回已支付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海萨公司与森基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海萨公司无权要求森基公司支付服务费552314元;森基公司有权要求海萨公司退回已支付款项4423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1.关于服务合同约定的FM认证服务费1064628元是向FM机构支付的费用还是还包括海萨公司的服务费问题。合同关于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服务费:8万元含服务费开票税,发票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差旅费,差旅费根据乙方实际产生金额,实报实销;FM认证服务费:1064628元,已含开票税(发票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费用均由海萨公司开具发票,故可以认定FM认证服务费中,不仅包括FM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还包括海萨公司另收取的服务费。但海萨公司将两项费用分开列明,且未有总金额的表述,确易使森基公司产生误解。
2.森基公司与海萨公司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森基公司为委托人,海萨公司为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森基公司作为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海萨公司二审中提供的电子邮件,无法确定YuHeaven系代表FM认证机构,海萨公司提供的案涉项目已在FM立案的证据为其所称的FM系统的打印件,无任何印章或签名,按照国外商事往来的通常习惯,无需盖章,但也需相关人员签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难以确认。即使是真实的,该打印件载明的项目进行阶段也仅为立项,提案要求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最后一次联系日期也为1月10日,无法看出已进行了哪些工作。海萨公司提供的邮件附件即其所称的发票,载明如未能在30天内支付将会导致取消你们的产品,或取消在FMApprovalGuide推广你们的产品服务,或取消FM认证服务。如该发票是真实的,因项目进行阶段也仅为立项,按其内容看来,符合催交预交款的性质,如未按期支付,将导致取消产品或认证服务等的后果。而海萨公司亦确认其未向FM认证机构支付案涉项目的任何费用,故海萨公司不存在已向FM认证机构支付费用的损失。
3.合同约定,因森基公司的原因造成认证事宜取消,森基公司应全额支付服务费及相关报销费用,确有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违约金的性质。但本案中,海萨公司的反诉请求为,要求森基公司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服务费552314元并未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中,海萨公司在森基公司坚持解除合同情况下,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虽然本案委托合同的解除无需征得海萨公司的同意,但海萨公司在表示合同解除后,未变更其诉讼请求,请求因委托人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森基公司赔偿损失。森基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解除案涉合同,海萨公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FM认证费5323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案可对海萨公司的请求一并进行处理。综前所述,海萨公司并无证据其存在向FM认证机构支付费用的损失,绝大部分FM认证工作并未实际展开,但海萨公司在前期确也为森基公司提供过修改意见等服务工作,森基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服务费,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森基公司要求退还6万元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合同继续履行,海萨公司还可能取得FM认证服务费中的部分收益,综合海萨公司的服务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森基公司支付海萨公司服务费15万元在合理范围。海萨公司已收取其余款项应返还给森基公司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综上,森基公司、海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海萨公司承担11285元,由森基公司承担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缪凌
审判员  胡伟
审判员  钱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