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180号
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胜丰村胜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H5DR7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第17幢2单元17层21701号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