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005号
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胜丰村胜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71688D,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泰然广场702栋204。
法定代表人:张立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