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519号
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胜丰村胜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B62U9P,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南路501号宏程家天下5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