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392号
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胜丰村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豪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FYFPG3C,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家电大世界13楼13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豪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豪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