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180号之二
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H5DR7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第17幢2**17层21701号房。
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7.5元,由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