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327号之一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0幢A16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241.27元,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