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327号之一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0幢A16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241.27元,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