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3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0幢A16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73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4,2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744,2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