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3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0幢A16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73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4,2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上海长陵绿化园艺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744,2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