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郡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湘美图文制作工作室、杭州新郡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4751号 原告:嘉善湘美图文制作工作室,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西路391号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BA9B0XM。 经营者:***,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大新村第五村民小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新郡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6号2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EPNF5M。 原告嘉善湘美图文制作工作室与被告杭州新郡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嘉善湘美图文制作工作室于202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湘美图文制作工作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湘美图文制作工作室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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