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

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与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1812号
原告: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2243975W,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沽泊姚家村。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167531831Y,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仁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原告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与被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诉称,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80吨、总价值520000元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材料(牌号商标:世安,型号:xxx,颜色:白色)。2019年11月4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相同型号、数量、价值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材料的具体事宜。原告陆续收到被告供货,将上述防火材料用于荣成市电子信息产业园歌尔股份有限公司1号、2号车间(即荣成电子信息产业园智能器件和消费电子产品项目歌尔声学车间)、办公楼、连廊结构防火涂料粉刷工程。使用上述涂料粉刷过程中,原告发现粉刷的防火涂料严重脱离,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2019年11月25日,接到项目监理机构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出该工程1号、2号厂房、办公楼楼承板喷涂防火涂料脱落严重,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要求说明理由,防火涂料暂缓施工,对已进场的喷涂材料全部退场,对已喷涂部分的柱、梁、楼承板全部铲除,铲除后重新施工。原告立即告诉被告上述情况并要求解决,被告来人现场勘验,了解到所供涂料存在质量问题,也给原告出具了书面材料。原告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铲除原先涂料,还需重新施工。原告因此产生的具体损失如下:1、铲除施工完毕不合格涂料人工费、架子费、设备费、吊车费:55200平方米×18元/平方米=993600元;2、铲除后重复施工费、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55200平方米×21元/平方米=1159200元,合计2152800元。发生问题后,原告退回给被告未使用的约200000元的涂料,实际使用被告供应的涂料价值约140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遭拒,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52800元。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按该合同条款约定,本案应由齐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11月4日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是原、被告对管辖事项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以被告所提供的防火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原告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依双方的管辖约定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