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

荣成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中海海洋科技荣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2243975W,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沽泊姚家村。

被执行人:中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3628433K),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瑞源国际**。

本院在执行**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与中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特2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确定:“**市奥新钢结构安装处与中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特279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肖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