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终7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巨业鑫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巨业鑫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41965元及案件执行费529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14民初14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