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民初19984号
原告(反诉被告):涿州市宏城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八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天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亮,北京有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涿州市宏城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原告)涿州市宏城铝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宏城铝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反诉原告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涿州市宏城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涿州市宏城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 莹
审判员 吴朝辉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