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2144号
原告:***,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雪梦都体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A座4层405-3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78H31。
法定代理人:黄莲芬,董事。
被告: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3DE9B。
法定代表人:黄莲芬,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雪梦都体育咨询有限公司、雪梦都(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1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琳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