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2执1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铁马机车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泉街9号1栋1楼9号.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XX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铁马机车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文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XX文所有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系农村住房,故本院尚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龙泉驿区黄土镇永丰村二十三组了解了相关情况,据组长反映,被执行人母亲系二婚,因婚姻原因户籍迁移。被执行人也随其母亲到龙泉驿区黄土镇永丰村二十三组生活。几年前,被执行人母亲离婚,被执行人随其母亲外出生活,具体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684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由于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伍强
审判员晋兆其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