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9民初1958号
原告:泰顺县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新城金都花园24-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JAK2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儒学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TYF2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泰顺县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荣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顺县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泰顺县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顺县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泰顺县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