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嵘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865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3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张耀芬,利川市(受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刘荣,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嵘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核桃坝村核桃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7W3U2X。
法定代表人杨洪恩,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志见,男,生于1965年1月2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安应雄,男,生于1980年8月17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湖北嵘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志见、安应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利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