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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882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乐率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嘉盛工业园3号楼113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长智聚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50号群星城小区4号楼8号铺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智聚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夏 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