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旅游文化公司与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98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常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其,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14297.5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696元,合计1214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4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