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64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41栋10单元601室,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新昌东路159号宁夏软件园一楼中厅。
法定代表人:王红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荣,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琴,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慧琴
审判员  杨 玫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紫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