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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502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417627。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枸杞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协会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枸杞产业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宁0502民初4696号于2021年4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0557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58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琦
审判员蒲茜淞
审判员安治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梅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