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6021号
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02387。
法定代表人:柴显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辛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侨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邓芸
书记员刘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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