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七冶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5990号
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凤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02387。
法定代表人:柴显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七冶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8658W。
法定代表人:刘红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及案外人贵州安顺市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三方明确由案外人贵州安顺市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工程款,并且原告已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8元,减半收取计3114元,由安顺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然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邓芸
书记员刘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