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广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64号
原告: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塘头商贸城物流中心二楼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647189XY。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广湖,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广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广湖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广湖的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