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一申字第16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宁勤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山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涉案《咨询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五点的约定,德山公司应在项目验收阶段为昌胜公司提供全面协助,并指导昌胜公司采取各种措施以满足验收机构的各项要求。但是,实际上德山公司在涉案项目验收阶段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和协助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昌胜公司应向德山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于法无据。(二)德山公司为昌胜公司提供验收服务是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前提,其履行提供验收服务的义务在先,昌胜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的义务在后。德山公司不履行其提供项目验收服务的义务,昌胜公司有权行使合同抗辩权,拒绝支付咨询服务费。(三)本案所涉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德山公司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昌胜公司不仅有权拒绝支付报酬,还有权要求其退回已收取的工作报酬。综上,昌胜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咨询服务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即昌胜公司应在政府公布立项并资金到达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德山公司合作费用。由于昌胜公司已于2011年2月取得涉案项目的立项,并于2011年8月和2015年3月分别收取政府下拨的创新资金46万元和19万元,故二审法院根据合同上述条款约定的咨询费用支付方式,认定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支付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鉴于涉案合同并未将德山公司提供项目验收服务作为全额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先决条件,昌胜公司主张其拒绝支付咨询服务费是行使合同抗辩权,缺乏合同依据。如昌胜公司认为德山公司在项目验收阶段存在违约行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昌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