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778号
原告常德市通用智能系统研究所。
住所地常德市建设东路1号第二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12号A区。
法定代表人JurgenAlfredKoprio,系该公司亚洲区总监。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通用智能系统研究所诉被告**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常德市通用智能系统研究所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照明(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通用智能系统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通用智能系统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常德市通用智能系统研究所承担。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