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4558号
原告:***,女,198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MatthewJamesBoucher,职务不详。
原告***为与被告**照明(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小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盛新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