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凯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189号

原告辽宁凯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新海大街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52575777R

法定代表人李树凯,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76162971F

法定代表人崔金生,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彦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