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189号
原告辽宁凯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新海大街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52575777R
法定代表人李树凯,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76162971F
法定代表人崔金生,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彦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