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
被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现下落不明。
被告:河北鑫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侯家佐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7P4FF9P。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76162971F。
法定代表人:崔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玉平
人民陪审员  卢明晨
人民陪审员  张建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炳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