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88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平,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所,住所地丹阳市div>
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包工头,住所,住所地镇江市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于2017年8月4日另案向本院对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1191民初2139号一审民事判决,***不服该一审判决,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即本院(2017)苏1191民初2139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在等待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