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284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嘉源首府****。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东城绿洲****div>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水木清华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苏1191民初284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人丹阳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新新家园7幢101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该案已结案,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丹阳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新新家园7幢101室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