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88号之五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2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京口区东城绿洲翰林苑203幢0111室作为担保,本院查封了该房产并冻结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9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28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申请人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对江苏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京口区东城绿洲翰林苑203幢0111室房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