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88号之四
原告:***,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29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平,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丹阳市。
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包工头,住所地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8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共计10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