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17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冰、李佩云,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会所。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会所。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伟、黄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119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审开庭后,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泉

审 判 员  吴 强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