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17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冰、李佩云,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会所。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会所。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伟、黄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119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审开庭后,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泉
审 判 员 吴 强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