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民,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城绿洲19幢1楼。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29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黄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