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6432号
原告:江苏昊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水上一村9幢1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989145-8。
法定代表人:万建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良,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宏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114号,组织机构代码0940464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嘉源首府29幢204室,组织机构代码7039589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昊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宏桂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昊胜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8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曾学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