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泌民初字第01307号
原告***(王国琴),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泌阳县东环路北段路东。
代表人徐文贵,任该公司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泌阳园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贵发,被告泌阳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第一被告处工作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伤,在此期间在我不知情下二被告签订了关于我的工伤赔偿的《协议》,我的工伤伤残鉴定于2012年8月27日确定为工伤伤残叁级,此时我丈夫***才给我说起此事,该协议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撤销权的提起系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情形下提起的诉讼。本案中的原告***不是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不符合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禹晓晴
人民陪审员  杨恒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