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6民初339号
原告:***,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建设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增堂,男,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党书明
审判员姜丽君
人民陪审员宋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