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光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8911号
原告:无锡市光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光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诉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光大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光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光大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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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陶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