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8911号
原告:无锡市光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光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诉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光大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光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光大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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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陶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