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楚执字第1159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海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丰胜路8号雄起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起朝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正刚,男,1983年5月18日生,彝族,禄丰县人,大专文化,楚雄海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楚雄奕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丰胜路D5-A-1号。
法定代表人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楚雄海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楚雄奕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464901.00元及从2014年2月21日后的利息(含申请执行费16880.00元)。经本院执行后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毕,申请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执字第115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 雷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严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