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2288号之一
原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北道26号1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娜,员工。
被告:石兴国,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
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美英。
原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兴国、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上半年,原告在石家庄水上嘉年华施工,后剩余钢材、木方若干,被告愿意以260000元接收钢材、10000元接收木方。到了约定的付款期,被告只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
石兴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存在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特殊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兴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石兴国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