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23号
原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中山门中心北道****。
法定代表人:胡文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娜,职员。
被告:石兴国,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
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div>
法定代表人:夏美英。
原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兴国、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