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晋0602执265号
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潘×宝与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潘×宝欠款210万元。
二、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四、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23543元。
五、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马邑路支行
账号:6228401677011402667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执行事务集约中心联系电话:0349-599056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