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658号
原告:晋州市腾飞欧式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晋州市南古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3MA09K8TU69。
经营者:曹平刚,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09847J。
法定代表人:夏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晋州市腾飞欧式装饰材料厂诉与被告江苏恒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晋州市腾飞欧式装饰材料厂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州市腾飞欧式装饰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州市腾飞欧式装饰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晋州市腾飞欧式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刘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