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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曲县北辰正方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30民初115号
原告:***,男,汉族,河曲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曲县北辰正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坪泉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震,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与被告河曲县北辰正方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欢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欢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9元,减半收取计7294元,由原告段欢云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