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诚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巩启亭、***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财保80号
申请人:巩启亭,男,194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有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诚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邯郸市磁县磁州镇贸易街中段路南(敦化社区)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邯郸市诚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于河北省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牌照号为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提供6万元现金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巩启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邯郸市诚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于河北省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牌照号为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