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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22民初37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亚进,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福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育玲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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