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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泗乡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1105854T。
法定代表人:何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丁海,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伟,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模板工程先后签订有两份承包合同,一份是案外人方进木作为承包人签订的《模板劳务承包合同》,一份是***作为承包人签订的《模板制安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协议》,时间分别在2013年10月19日和2014年11月12日,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方进木曾参与案涉模板工程有关事项,结合闽豪公司一审所举证据《付款凭证一组》所体现方进木和***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分别以各自名义领取工程款的行为,以及***二审庭审中所作其一开始是由“妹夫”方进木叫去做案涉模板工程的陈述,可以认定方进木曾系案涉模板工程的承包人并曾领取工程款;其次,***主张案涉全部模板工程实际均由其施工完成且总工程量价款为50多万,然而,前述《付款凭证一组》体现方进木、***所领取工程款已超过前述总工程量价款,在此情形下,本案***所主张的经与方丁海结算确认的尚欠模板工程款,有必要结合方进木参与工程有关事项的行为予以查明实情。据此,本案应予追加案外人方进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涉模板工程的承包施工、领款、欠款等相关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闽豪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庆彩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少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阿娇
书记员薛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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