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高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靖路1831号204-3。
法定代表人:徐海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高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6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一审管辖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徐州雨润新城,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原审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有瑕疵,应予纠正。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