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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753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3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089074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