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753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3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089074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